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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忻州工人室外烧煤炭取暖被拘5日,你怎么看?
你好,这件事最近在网络上传的沸沸扬扬,一名建筑工地的工人在室外燃烧煤炭,被当地警方行政拘留五天。注意,这里当地警方通报这件事时候用了行政拘留,很明显该男子违反了当地出台的政策法规。
每年冬季,忻州城区经常出现重污染天气,***也出台过公告,冬季严禁市区内燃煤,并且制定了史上最严的“禁煤令”,从而治理城区内的环境污染。这则新闻被媒体大规模报道后,引发了广大网友的谴责。
下图是当地政务官微下的留言评论
在我看来,这个***当地执法部门没有什么错误,违法就该被处罚。虽然男子被拘留五日,但也一定程度是起到了“杀一儆百”的效果。想要治理好环境污染,就需要某些违法之人付出一定的代价。
治理大气污染不是说官方出台某一政策就可以,而是需要所有人执行并遵守这项规定。如果一次有人违反规则不处罚,那么会有更多的人在室外燃煤。虽然这次处罚***中,建筑工人确实值得同情,建筑工地上的取暖条件可能很差。但规定是死的,想要治理大气污染,就需要重拳治理。
忻州“首起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件”被网友抨击,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情理上,一点都不冤!
还应当明确的是——
有答主认为,“很明显该男子违反了当地出台的政策法规”,因此认为执法有据,这肯定是完全错误的。地方性法规,哪怕是经过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都不能够设置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如果真有如此条款,那么明显是无效的废法,不能作为执法依据。(文尾附相关法律条款)
我反复搜索了当地当作成绩进行炫耀的这一起案件的信息,只能看出这是他们夜间执法,发现夜间施工的建筑工地上有工人用燃煤取暖,根据《大气污染法》和《消防法》对该工人进行了拘留处罚。“成功办理一起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治安案件。这是忻州市办理的首起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件。”因此,似乎值得炫耀一番。
只是没想到,如此“严格执法”,不但没有收获掌声和鲜花,反而收获了恶评如潮。而人们的恶评,绝不仅仅是对取暖工人的廉价同情,而是该支队的执法确实有不当之处。
按照《大气污染法》相关规定,对个人取暖行为并没有相应处罚条款,只是有倡导性的引导条款。而涉及工人取暖烧煤的条款,在该法第三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取措施,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看到了吧,这是对地方***的管理责任进行的规定,而地方***依据本条制定的地方性管理制度,是不能够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的。
看起来能够和拘留五日挂上边的,只有《消防法》相关条款。该法相关条款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但是否进行处罚,要视工人使用明火的位置而定,其位置是否是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是可否进行处罚的关键,而只有“情节严重的”,才可能处五日以下拘留。
但在本案中,一个工人在寒冬的夜间取暖,情节会有多严重?社会影响会有多恶劣?从现场图片来看,取暖处相对开阔,并非“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而且,从该支队的处罚事由来看,他们并不是以《消防法》中“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处罚,而是强调“散发的烟霾中含有高浓度二氧化硫等有害物质,对大气形成了污染。”显然事实不足以支撑其处罚。
更搞笑的是,忻州作为一个重污染地区,影响大气环境的因素,更多是企业等大户的污染物排放所致。但这一个案例,居然是当地“首起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件”!把一个夜间取暖的工人拿来开首刀,这种选择性执法也真是够了。
有答主觉得,这至少起到了“杀一儆百”的效果。但是,法律不是拿来“杀一儆百”的,而是需要得到公平的执行。可以说,忻州这起“首起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件”被网友抨击,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情理上,一点都不冤!
梁山上下鸦雀无声,聚义厅外戒备森严,众头领厅内议事。 几番商议决定:待到打尽湖海鱼贝、挖尽山石矿藏、榨干士兵心血时,大家分道扬镳,平分财产自寻乐土安家。 林冲一脸疑惑:“难道我们以后不再替天行道了?” 宋江大笑:“兄弟真风趣,说得似乎以前我们真在替天行道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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