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燃气锅炉概率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燃气锅炉概率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高温锅炉低温运行有哪些坏处?
低负荷运行的危害有:
1.影响生产正常:床温易波动,不易调节,床温温度会偏低,返回调节不易控制,可能会造成熄火;
2.影响锅炉内部换热管道的寿命:低负荷运行,会出现给煤量和返灰量投入不均衡,造成换热管道受热不均,易导致管道局部超温,引起管壁过热,长时间运行会增加爆管发生的几率;
3.增加尾部换热管道的腐蚀:长期低负荷运行,排烟温度会有所下降,尾部布置的换热管道的低温腐蚀发生几率增加;
4.影响锅炉的热效率:炉膛温度低,会造成不完全燃烧,锅炉效率肯定会下降。 5、影响经济效益。
小区今年暖气要改造,调查表,不知道怎么选好?拜托给个选项?
建议如下:
一,自备锅炉改造就不用搞了。改造要花钱,以后用起来麻烦、采暖成本也高;运转、维护也是问题。总之,不值得。
二,后面的两个方案都可以。BO热力公司与市政管网,二者之间选择国有企业为宜。
谢谢邀请。从题主的补充说明看,小区比较复杂。先说根本问题,就是业委会。题主说业委会已经成立被物业解散,估计是题主没有搞清楚事情。物业没有权利解散已经成立的业委会,也没有权利批准成立业委会。根据《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首届业委会成立由街道办事处派员任组长,所在地派出所、住建局物业办、社区居委会、开发商分别派代表参加组成筹备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并分别报街办和住建局物业办备案,业委会才算正式成立。没有按照规定程序成立的业委会是黑业委会,不能行使职权。物业公司当然可以不予承认。当然,物业提出的两点理由,第一点完全正确,即一个物业区只能成立一个业委会。第二点入住率低,就看具体情况了,只要四期平均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二十就可以申请街办派员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其次关于供暖方式。这个要看购房合同的约定供暖方式。二三四期应该不存在问题,只有一期存在问题。根据题主的其他描写,估计购房合同约定的供暖方式应该是“集中供暖”或者“自备锅炉供暖”,否则,当时就没法向业主交房。也就是说自交房以来,开发商一直履行了合同约定,没有合同***。因为没有业委会,可以断定开发商并没有向全体业主移交供暖设施,供暖锅炉一直是开发商或者开发商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现在问题来了,因为国家修改了排放标准,供暖锅炉超标,需要改造或者变更供暖方式。这就出现了费用问题。鉴于这种情况,建议业主拒绝接收这种调查表,坚持要求开发商履行购房合同约定集中供暖,至于怎么供,开发商自己想办法解决。不要随意表态变更供暖方式,否则,将会形成新的供暖协议。新协议优先,原购房合同约定的供暖方式作废,会丧失胜诉的机会。当然,如果有业委会并接管了锅炉,业主就只好自己拿钱解决问题了(大修基金也是业主的钱,用过后按规定还得补齐)。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燃气锅炉概率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燃气锅炉概率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